1 申请受理要求
1.1 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填写清楚、正确。
1.2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3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1.4 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1.5 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1.6 具有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授权签字人申请人。
1.7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
1.8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
1.9 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
1.10 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1.11 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申请人的严重不诚信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时,CNAS秘书处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性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时,申请人须在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能力验证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时,申请人须在满足能力验证要求后才能再次提出认可申请。
d) 由于申请人提出的授权签字人不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时,申请人须具备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后才能再次提出认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