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纺织检测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实验室的
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纺织原料、纺织制品、服装及羽毛绒的感官、理化检
测。
本文件是CNAS 根据纺织检测领域的特性而对CNAS— CL01:2006《检测
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 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CNAS— 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
使用。
二、应用说明
5 技术要求
5.2 人员
5.2.1 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需进行培训、考核,获得资格。
羊绒、羊毛手排长度、棉花手扯长度、化学纤维中断法线密度测定、化学纤
维长度、羽毛羽绒、GB18401-2003 异味的评定等检测工作操作技巧性强,从事
此项目检测工作的人员需有二年以上的实际操作经历,方可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三个月以上未从事纺织手工操作和目光评定的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目光
校对。同样时期未从事过纺织手工操作和目光评定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操
作比对,经评定合格后方能重新从事上述项目的检测工作
实验室应制定目光校对和操作比对计划,保证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
目光校对与操作比对,以稳定、统一检测目光与操作。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5.3.2 纺织检测物理项目指标中按标准规定有环境要求的项目,其检测环境条件
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上述项目的检测区域内必须配置有温湿度自动记录仪
(或温湿度自动监控装置),并且要保留实际工作期间的温湿度连续监控有效记
录,标准规定有环境要求的物理和感官项目,必须符合温湿度、标准照度、异味
评定环境条件的相关要求。
5.5 设备
5.5.2 在利用实验室外的场地、设备进行纺织外观、重量等项目检测时,所使用的外观检测
用灯光装置及其照明度和重量检测所用磅称、台称等的精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应按标准规定配备用于检测评定的有证灰色样卡、标准深度色卡、标准贴衬织物、实物
标样、标准样照的原件,并妥善保管,确保有效使用。
5.6 测量溯源性
5.6.1 自动测色仪、日晒牢度仪、乌斯特条干仪等仪器设备中不能溯源的量值参
数,可采首选用有证标准物质或公认标准要求的方法进行确认。也可以采用实验
室间的比对试验进行确认。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5.8.2 使用时,试样的子样应加以唯一性标识,以防混淆。
5.8.4 实验室应对生丝和羊毛、羊绒等天然纤维在检测和贮存时采取防止虫伤、
虫蛀及霉变等措施,并且采取的措施必须不能影响样品的性能。生态纺织检测的
甲醛等项目的样品还应考虑样品的稳定性不受影响。